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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卫生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3-12-10 阅读:12182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学校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全校教职工,包括临时工(以下同),均纳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二条 学校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另文通知),负责全校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在校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计生管理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校长是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全校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责任人,科长或主任是所在科室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每年年初由科长或主任与校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工作质量达标制度。全校计划生育工作必须达到6100%的标准,即计划生育率100%;晚婚晚育率达100%;已婚妇女查环查孕率达100%;当年度一孩领证率达100%,违反计划生育人员查处率达100%;《揭阳市计划生育证明书》办证、验证率达100%

第四条  坚持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原则

(一)晚婚晚育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胎的为晚育。

(二)结婚登记:教职工必须在达到晚婚年龄才能申请结婚。申请审批程序: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科室责任人审核签名,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报学校办公室计生管理负责人复审,经校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同意(申请有效期一年,过期需要重新申请),方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办理计划生育证:教职工领取结婚证一个月内,须持结婚证,到所在科室责任人、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登记,将复印件留存备案,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出具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手续;于女方怀孕二个月内向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报告,做好登记,并在怀孕三个月至生育前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到发证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四)符合晚婚条件结婚的,增加婚假10天;符合晚育条件生育的,增加产假15天。

(五)教职工符合政策规定可生育第二胎的,办理再生育登记手续后,须在学校内公示15天,群众无异议,方予上报。批准生育第二胎教职工所持《计划生育服务证》有效期一年,若领证当年未生育,必须在有效期内书面向计生部门申请将生育指标转入下一年度,否则,申请生育第二胎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无效。计生部门批准的有关材料复印件于批准时间一周内报学校计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对计划内怀孕后因医学需要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的教职工夫妇,由夫妇双方提出申请,经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口计生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批准证明复印件报学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备案。

(七)教职工意外流产,应在发生5天内(含寒暑假)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到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报告备案;教职工生育的新生婴儿死亡的,应在发生后24小时内(含寒暑假)持新生婴儿死亡证明报校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及女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节假日应先电话报告校计生管理负责人,学校将派人查证并配合计生部门取证核实(拍照存档等),否则,学校将不予办理再生育登记手续。

第五条 认真做好查环查孕工作。

(一)计生对象每4个月进行一次计划生育安全检查,检查时间按人口计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各科室应于通知规定时间内将男教职工配偶提供的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安全检查证明书上交学校计划生育管理负责人登记备案。

(二)在外学习进修超过4个月的育龄妇女,应按规定时间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进行安全检查,超过半年的,应在超过时间10天内回单位见面并进行计生安全检查。

(三)连续两次未按要求进行计划生育安全检查的,当事人应停职检查,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第一胎生育半年内,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第6个月开始进行安全检查;如按政策规定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在第二胎产后三个月内必须行结扎手术,术后一年内继续行计生检查。

第七条 实行离婚、再婚的教职工监管。离婚、再婚的教职工应在一个月内到学校计生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变更计生档案。离婚的女教职工应从离婚之日起连续进行两次计划生育安全检查;再婚的教职工应按规定落实计生检查。

第八条 落实独生子女父母优待措施。

(一)孩子出生二个月内,应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不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则从第二个月起,按本规定相关条款处理,直到办证为止。

(二)独生子女发给保健费10元(父母双方单位各付50%)。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及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增加产假35天。

(四)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达到规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退休教职工,每人每月发给80元奖励金额。

(五)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扶助对象,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建立全校计划生育文资档案和个人计生档案,科室对每个计育对象的计生情况都要认真掌握,及时上报,学校计生管理办公室要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个人计生档案,做到一人一档,确保 “一卡七表”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严格执行计生一票否决制度。教职工办理调动、晋升、提拔、入党、提干、拟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均应出具计划生育证明书,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或其他违反学校计生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1--3个月学校相关补贴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当月职务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当事人年度考核拟按不合格评定,同时取消所在科室评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凡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结婚、生育的。

(二)虽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未经学校审核而办理结婚、生育手续的。

(三)计划外怀孕经教育仍拒不落实补救措施,或躲藏、隐瞒以及伪装、骗取医学鉴定证明和计划生育证明书而计划外生育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他人子女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六)不按规定时间作计划生育安全检查或无法提供本人计划生育有效证明,且拒不接受组织调查,妨碍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

(七)其他违反计育政策规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如当事人因工作变动涉及多个科室的,科室处理按当事人事发时段科室归属。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11日起执行。以前下发的有关计划生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揭阳市卫生学校

                               2013年1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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